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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40408011
标    题 关于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疑问
手    机 152****3996
发件IP 221.2.109.*
写信时间 2024年04月8日
信件内容 主任您好:       请问一下,在每年度调整公积金基数时,根据政策规定是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那同一系统内年初新调入人员在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如何确定基数呢?比如2月份新调入人员,去年度发放的工资和13个月工资都是由市局发放的,现在我们调整公积金基数的时候,是以我们县局的月工资额+市局上年发放的13月工资为基数给调,还是全以市局上年发放的工资进行基数调整,还是说只按照我们县局现在发的工资给调整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年度调整时,缴存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核算。

处理对象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处理时间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