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的有关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临住字〔2026〕14号)第十一条调整为:
“第十一条 失信惩戒管理业务限制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类失信行为,业务限制期限为3年;
(二)其他失信行为,业务限制期限为5年。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认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计算。
失信主体在惩戒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认定为新的失信行为的,自新《认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业务惩戒期限。
失信主体未全额退回违规套取的公积金资金或未结清违规贷款的,持续实施失信惩戒;自其全面配合整改、全额退回违规资金或结清违规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业务惩戒期限。”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15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