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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83500865/zfgjj/2025-0000258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成文日期  2025-03-27  发布日期  2025-03-31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住字〔2025〕1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临沂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临沂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3-31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印发《临沂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住字〔2025〕10号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临沂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管理,减轻职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压力,根据《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是指符合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经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将在本市尚未结清的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第二章  商转公业务模式

第三条  商转公业务在现有结清商贷再申请公积金贷款业务模式上,增加商转公直转模式。具体分为:

(一)结清商贷再申请。职工申请商转公时,需提前一次性结清原商贷,以原商贷所购房屋办理现房抵押后,发放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无需征得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

(二)直转结清商贷。职工申请商转公时,应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至商贷余额与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基本持平,抵押办妥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商贷银行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当日结清原商贷,并及时办理原商贷房产抵押注销手续。申请时需经原商贷银行同意,且公积金贷款主借人与原商贷主借人保持一致。

(三)直转“组合贷款”。职工申请商转公时,无需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原房产抵押变更为同为第一顺位按直转后商公债权比例抵押,之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商贷银行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当日,使用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申请时需经原商贷银行同意,且公积金贷款主借人与原商贷主借人保持一致。

第四条  采用结清商贷再申请方式商转公,原商贷银行应为境内依法成立具备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借款申请人可在中心委贷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中选择其一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采用直转结清商贷方式商转公,原商贷银行与转公积金贷款银行,须为我中心同一家受托银行。

采用直转“组合贷款”方式商转公,原商贷银行与转公积金贷款银行,须为我中心同一受托银行同一家受托支行。

第五条  直转“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和发放,并承担贷款风险。直转“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负责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处理,并承担贷款风险。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完成,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公积金借款合同和本办法等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商转公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商转公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原商贷状态为正常还款,无逾期、诉讼等情形;

(三)借款申请人名下未签约或已解除报账式月还商贷;

(四)借款申请人原商贷银行同意,并出具办理商转公业务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贷主借款人及配偶,且为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人,该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仅存在原商贷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担保、查封和设定房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借款申请人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以原商贷所购住房做现房抵押。

第八条  符合商转公条件的职工提出商转公申请,除《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结清商贷再申请方式

1.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2.原商贷一次性结清资金结算凭证及贷款结清证明原件。

3.原商贷的借款合同(数据共享可以查询的免于提供)。

(二)直转结清商贷及直转“组合贷款”方式

1.原商贷银行出具的银行同意商转公证明材料(见附件);

2.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第四章  商转公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商转公额度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最高70万元。同时,结清商贷再申请的,额度不超过原商贷最后一次结清金额;直转结清商贷及直转“组合贷款”的,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加房龄不超过50年。采用直转“组合贷款”方式的公积金贷款到期日期,不超过原商贷到期日期,按年的整倍数去尾确定。

商转公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商转公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担保应符合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一)结清商贷再申请方式,以原商贷所购住房做现房抵押,抵押办妥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直转结清商贷方式,以原商贷所购住房办理第二顺位现房抵押,或直接变更为公积金贷款首位现房抵押。抵押办妥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原商贷银行应及时使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贷,并办结原商贷房产抵押注销手续。

(三)直转“组合贷款”方式,将原商贷住房抵押变更为同为第一顺位按直转后商公债权比例现房抵押。抵押办妥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原商贷银行应及时使用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

第六章  商转公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商转公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商转公申请,原商贷银行同意后,出具同意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证明(结清商贷再申请方式除外)。借款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预签订《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等资料。

第十三条  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状况、原商贷、购房情况等进行贷前审查或联网核验,确认符合商转公条件的,依据本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中心批准商转公的,受托银行应及时通过不动产“一网通办”平台或不动产服务窗口,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取得商转公现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综合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抵押手续完成后,由公积金分支机构发放商转公贷款。结清原商贷再申请的,贷款资金划拨至商转公主借人个人账户;直转模式的,贷款资金划拨至原商贷银行开设的还贷过渡账户,并通知原商贷银行。

第十六条  原商贷银行按照商转公直转方式,在商转公贷款发放当日,使用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者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并向借款人、公积金分支机构出具相关资金结算凭据、原商贷提前偿还凭证或结清证明,由分支机构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留存电子档案。

商转公申请人选择直转结清商贷方式的,在商转公贷款放款日之前,还应在原商贷还款卡内留存足额资金。商转公贷款发放当日,原商贷银行应使用商转公贷款资金和借款人还款卡留存资金,一并结清原商贷。

第十七条  原商贷银行应在结清原商贷3个工作日内,办结原商贷房产抵押注销手续或现房抵押变更手续。公积金分支机构或受托银行应定期联网核验不动产登记系统,发现未办结原商贷房产抵押注销手续的,应督促原商贷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2个工作日内原商贷银行仍未办结抵押注销的,停办原商贷银行1年的商转公业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原商贷银行应在本行开设用于接收和划转、结算商转公贷款资金的还贷过渡账户,确保该账户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等限制使用的风险,并报市公积金中心备案。原商贷银行要优化内部业务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商转公业务,做好内控、资金划转结算等工作,防范化解商转公资金风险。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有效管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按月进行动态监管,根据资金流动性情况,对商转公业务实行风险控制。连续3个月中心个贷率超过90%的,对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轮候管理;中心个贷率超过93%或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待中心个贷率低于85%时再恢复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8年3月31日止。 


附件:临沂市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pdf


附件


临沂市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

(银行同意商转公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商转公申请

________________:(银行全称)

本人(主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在贵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万元,借款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借款合同编号(贷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目前剩余借款本金(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本人申请通过方式________________办理商转公业务:

(一)直转结清商贷方式。本人申请提前结清上述贷款,具体方式:自筹资金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万元存入商贷还款卡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商转公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万元,授权贵行使用自筹资金提前还本至商贷余额略高于商转公贷款金额。同意以商贷所购住房办理第二顺位现房抵押,或直接变更为公积金贷款首位现房抵押,接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贵行还贷过渡账户,授权贵行使用商转公资金和自筹资金一并结清上述个人住房贷款。

(二)直转“组合贷款”方式。本人申请提前部分偿还上述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万元,同意将商贷住房抵押变更为同为第一顺位按直转后商公债权比例现房抵押,认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贵行还贷过渡账户,授权贵行使用商转公资金提前部分偿还上述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二、商业贷款银行审批意见

经查,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前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贷款存续期间正常还款,在我行没有拖欠贷款本息、其他费用,无其他限制情况。

我行同意借款人按其选用方式申请商转公业务并予以配合。按照临沂市商转公业务相关规定,我行愿意配合以商贷所购住房办理上述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同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我行开设的个人住房贷款还贷过渡账户(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诺在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我行还贷过渡账户的当日,使用借款人商转公资金和还款卡留存资金,一并结清借款人上述个人住房贷款,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房产抵押注销手续(直转结清商贷方式);或使用借款人商转公资金,提前部分偿还借款人上述个人住房贷款(直转“组合贷款”方式)。


业务分管行长:

业务审批人(签字):          联系电话:              

商转公承办人:                    联系电话:


贷款银行:(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审批书一式四份,贷款银行执二份,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各执一份。


  
附件【附件:临沂市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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