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住字〔2026〕14号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健全住房公积金信用监管体系,严厉防范和惩治违规提取、违规贷款等失信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是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经查证核实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失信主体”),依法依规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中予以专项标记,并对其采取业务限制、信用约束及其他依法惩戒措施的监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的机关企事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及自然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工作坚持合法合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及时精准、惩戒与修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纳入失信惩戒管理:
(一)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数据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各类业务的;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公积金中心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
(四)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类单位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
(五)为贷款职工调高或变相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不配合核查工作,或经核查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流水、薪酬凭证等相关佐证资料的;
(六)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经公积金中心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六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纳入失信惩戒管理:
(一)伪造、变造、冒用或者提供虚假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买卖协议)、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建筑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无房证明、税费票据、信用报告、商贷还贷明细等各类证明资料及虚假房产、贷款、离职等信息数据,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及以上,经市公积金中心督促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的;
(三)贷款前调高或变相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违规获取高额公积金贷款,贷款后调低缴存基数,不配合核查工作,或经核查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流水、薪酬凭证等相关佐证资料的;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实施,严格按照疑点发现、调查核实、核定告知、惩戒实施的程序开展:
(一)疑点发现。通过业务办理审核、监督检查、部门移送、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等渠道,发现疑似失信行为的,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留存相关线索及佐证材料,启动核查程序。
(二)调查核实。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通过电话核查、当面约谈、函证协查、上门核验、资料查阅、跨部门联网比对等方式,对疑似失信行为进行全面核查,据实填写《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调查表》(见附件1)。核查期间,可依法暂停受理、办理当事人及涉事单位相关公积金业务,并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证据灭失、伪造证据、串供串证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可不予提前告知。
(三)核定告知。核查工作终结后,公积金中心依据核查事实、证据资料及相关政策规定,作出认定结论:
1.经核查确认存在失信行为的,出具《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涉事单位,明确告知失信事实、惩戒依据、惩戒措施、整改补正方式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自《认定书》出具之日起,暂停受理失信对象的公积金业务申请,已受理的业务予以驳回。
2.经核查未发现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恢复当事人、涉事单位公积金业务受理、办理工作,并依法告知相关主体,前期不予履行告知程序的除外。
(四)惩戒实施。《认定书》依法生效后,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对失信主体予以专项标记,常态化落实业务限制、信用约束等监管措施。
第八条 《认定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以当事人签收即为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签收日为送达日;留置送达以依法留置并完成拍照或录像视为送达;无法联系当事人或无法通过前述方式送达的,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公告送达,公告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认定书》自依法送达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九条 异议处理。被惩戒对象有权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愿放弃异议权利。异议复核期间,不停止《认定书》及惩戒措施的执行。
公积金中心应当全面听取异议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对异议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一般情形下,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其他单位协助核查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异地取证、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形无法按期办结的,经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延期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失信惩戒措施及期限
第十条 对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惩戒期限内依法限制其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理权限,失信惩戒信息随单位、个人公积金账户同步迁移。具体限制措施如下:
(一)失信单位惩戒措施:惩戒期限内取消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全部业务实行线下重点审核管理。单位新增职工缴存开户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到公积金线下服务窗口办理;单位所属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流水等佐证资料,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类失信单位,还需补充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等材料。
(二)失信个人惩戒措施:惩戒期限内,暂停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全部提取或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 失信惩戒管理业务限制期限为5年,自《认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计算。
缴存人违规提取、骗取贷款未遂,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作出书面具结悔过、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惩戒期限可酌情减为3年。
失信主体在惩戒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认定为新的失信行为的,自新《认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5年惩戒期限。
失信主体未全额退回违规套取的公积金资金或未结清违规贷款的,持续实施失信惩戒;自其全面配合整改、全额退回违规资金或结清违规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5年惩戒期限。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业务限制基础上,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失信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失信主体进行约谈警示、批评教育,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规范业务行为;
(二)责令失信主体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或结清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逾期未全部退回提取资金或未结清贷款,拒不整改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跨部门联合信用惩戒:
(四)将单位、个人失信行为书面通报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个人工作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被失信惩戒的,同时抄送该单位隶属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五)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政务公开平台等官方渠道,依法依规公开曝光典型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失信惩戒期限届满,且失信主体满足全面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等条件的,经原实施惩戒的公积金分支机构审核确认,予以解除失信惩戒、移出失信名单。未全面完成整改,不满足解除条件的,持续实施惩戒,不予解除。
(一)失信单位已纠正全部违规行为、积极配合监管核查、消除失信负面影响的,审核通过后解除惩戒管理。
(二)失信个人已纠正全部违规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违规资金或结清违规贷款、配合完成核查整改的,审核通过后解除惩戒管理。
第十四条 失信主体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涉嫌违纪违法或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为单位、个人违规办理公积金业务提供协助、中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协助实施骗提骗贷、伪造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公开其违规协助行为,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纪违法、构成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责。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协助他人实施住房公积金失信违规行为的,公积金中心通报其所属单位,责令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内部惩戒;取消相关责任人公积金业务经办资格,视情节轻重暂停或终止与涉事合作单位的业务合作;涉嫌违纪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积金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效期至2031年6月15日。
附件:1.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调查表
2.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书
附件1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调查表
姓 名 |
| 证件号码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
|
分支机构 调查处理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业务科室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中心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各分支机构留存归档。
附件2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书
个人或单位名称(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本中心调查,☐你/☐你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存在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以上事实有你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中下列有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有权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你采取下列惩戒措施: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