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办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覆盖全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及相关提取业务办理主体。
二、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
办法规定职工出现以下7类情形之一,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账户存储余额;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账户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三、可共同提取的情形
1.配偶共同提取
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租房这三类情形的,职工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2.父母子女共同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也可同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
四、办理提取的一些规则
1.账户状态要求
职工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形提取公积金的,应待单位封存其公积金账户后申请,提取时一并注销该账户。
2.提取额度要求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且为一次性提取;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逾期罚息);
租住公租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五、明确违规提取的后果
提取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严禁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对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违规提取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资金,同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保障公积金的安全与合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