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本次中心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与《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细则依据上级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提取业务的办理标准、材料要求等,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一、提取条件的细化规定
(一)明确了提取顺序等规则
1.提取顺序: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顺序为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提取顺序为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产权共同借款人及配偶。
2.贷款优先冲抵:未还清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的公积金部分)的,提取资金优先冲抵贷款;贷款有逾期的,需还清拖欠本息后方可提取。
3.账户状态要求:离休、退休等销户类提取需先封存账户,提取时同步注销账户;非销户提取的,账户余额不得清零。
(二)突出了重点支持与严格审核情形
1.重点支持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提取。
2.对异地购房的、1年内产权过户超2次的再交易住房、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为防止套取骗提,要进一步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二、部分提取证明材料、时限要求
(一)通用材料
所有提取业务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Ⅰ类银行卡原件,有效电子证照可等同原件使用;配偶或直系亲属共同提取的,需额外提供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证明。
(二)不同情形的专项材料及时限
提取情形 |
核心专项材料 |
申请时限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
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异地购房还需提供购房地1年以上户籍或缴存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
购房合同备案之日 起3年内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
购房合同、过户后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发票、异地购房需补充户籍或缴存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
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
批准建造翻建的文件、施工合同、费用发票、翻建的还需提供元反诬不动产权证(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补充当地农村户籍证明) |
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1年内 |
大修自住住房 |
不动产权证、危房鉴定证明、施工合同、大修费用发票 |
危房鉴定证明出具之日起1年内 |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
近1年还款明细、贷款余额证明、征信查询授权书、首次提取需购房合同、异地购房还需提供购房地1年以上户籍或缴存证明及亲属证明 |
正常还款满6个月后可申请 |
租房提取 |
租住公租房的,需租赁合同及租金凭证;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本人及配偶婚姻证明及无房证明 |
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后可申请 |
需要说明的是,大修是指需牵动或拆除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房屋的工程,大修一次的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三、精准提取额度
(一)购房类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2.同一套住房每人仅可提取1次。
(二)还贷类提取
1.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还贷本息总额(不含逾期罚息);偿还商贷的,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过去1年内实际还本付息额,一年内多次提取的按提取期间实际还款额核定。
2.自筹资金提前还清公积金贷款的,需在结清1年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此前1年实际自筹还本付息额。
(三)租房类提取
1.租住本市公租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实际房租支出;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12个月最高额度(864元/月,10368元/年)。
四、提取办理程序
1.代办业务规定: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单位专管员、配偶或其他人员代办,不同代办主体需提供对应的委托证明材料,比如非专管员非配偶代办需公证委托书。
2.进一步压缩审核时限: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调查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