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管委[2002]3号
市管委会各委员: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十月二十五日在临沂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现予印发。
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管委会按照《条例》要求的“三个三分之一”的比例组成。即市政府负责人和房产、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委员总数25人左右。职工代表名额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单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要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四条管委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六条管委会的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解决。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七条管委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范围内,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制度
第八条管委会实行会议决策制度:
(一)管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全委会闭会期间,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日常工作。
(二)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四)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经管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生效。
(五)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管委会决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省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
(七)管委会召开会议前,应将会议研究审议事项提前通知各委员。
第九条管委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
第十条管委会决议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管委会限期改正的应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因故需要调整和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本章程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随国家和省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