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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83500865/zfgjj/2022-0000089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成文日期  2022-07-12  发布日期  2022-07-12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住字﹝2022﹞2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7-12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现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712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维护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临住管字〔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应在取得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一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父母、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顺序为: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

第七条 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顺序为: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规定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逾期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须还清拖欠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第九条 依照第四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后申请,提取时一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非销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清零。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重点支持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申请严格审核,并按相应规定条件提取:

(一)异地购房及异地商贷,购房所在地应为职工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户籍地或缴存地;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该房屋产权过户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房屋权属变更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满1年后申请提取;

(三)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应提供所有权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自住住房证明。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及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Ⅰ类银行卡原件,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具备同等效力的电子证照材料可视同原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支付凭证;在其他城市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子女在购房所在地至少满1年的户籍证明或缴存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3年内申请。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购房款发票;在其他城市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子女在购房所在地至少满1年的户籍证明或缴存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年内申请。

3.购买拆迁还建房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协议、回迁证和缴款凭证;

应自取得回迁证之日起3年内申请。

4.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

应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3年内申请。

5.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应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年内申请。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文件、施工合同和建房款(翻建费用)发票;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当地农村户籍证明。

应自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1年内申请。

7.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施工合同和大修费用发票。大修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房屋的工程,大修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应自危房鉴定证明出具之日起1年内申请。

(二)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缴存的,封存半年后可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1.借款人及配偶为本市缴存职工且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签约冲还贷业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借款人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申请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本人身份证外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近1年内的还款明细、贷款余额证明,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签署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首次提取的需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应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申请。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房产信息无联网县区的,需提供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遗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继承权进行核实,将其住房公积金划入单位账户并转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十三条 职工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职工父母、子女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第十四条 职工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可委托代办。

委托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人员代办的,代办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委托证明;委托配偶代办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委托证明;委托其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五条 职工应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不予配合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每人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七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逾期罚息)。

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自结清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前1年内的自筹资金实际还本付息额。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

一年内多次提取的,提取金额为上次提取至本次申请期间实际还本付息额。

第十八条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的实际房租支出金额;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12个月最高租金额度(租住住房面积以144m²为限,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租金标准计算)。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已实现网上办理的提取业务类型,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上办理渠道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提交的证明材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方可受理,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提取申请后,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即时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全额退回, 3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所在单位;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7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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