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分中心,市直业务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2〕9 号)及《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提取范围。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二)提取时间和金额。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可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完成起一年内(各级政府补助资金之后),凭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其因加装电梯实际出资的费用(不包含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二、提取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或电子证照;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或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电子证照;
4.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协议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
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6.业主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7.本人银行Ⅰ类卡。
三、适用范围
本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其他县区执行《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实施方案》的,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实施后,如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