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21年5月31日发布了《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具体说明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强化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服务广大缴存职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以及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为群众办实事,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做了调整。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共包含三个方面四条内容,主要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限制条件做了放宽。
(一)对部分提取需要保留账户金额进行了调整。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担保人提取(含按月冲还贷款),取消了提取需保留缴存额、还贷额或担保额的限制条件。
(二)对自筹资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提取公积金做了调整。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取公积金可以选择划入个人储蓄账户,选择此种方式提取额最多不超过过去12个月内的实际自筹资金还款金额。
(三)两次提取间隔期限做了调整。取消了符合条件职工提取,两次提取应当间隔1年以上的限制条件。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5月31日
原文件链接:http://gjj.linyi.gov.cn/info/1141/45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