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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83500865/zfgjj/2025-0000567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成文日期  2025-01-10  发布日期  2025-01-10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政策文件 

文字解读:《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2025-01-10   作者: 点击数: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业务管理、推进诚信建设、防范业务风险,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本地实际,重新修订出台本办法,旨在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推动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稳健运行。

二、决策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并结合实践中发现的具体问题。

三、出台目的

(一)规范业务管理:明确缴存单位、职工在公积金业务中的禁止性行为,统一违规认定标准,确保业务办理合法合规;

(二)推进诚信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单位、职工的诚信意识,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环境;

(三)防范骗提骗贷风险:通过对虚假材料、违规缴存等行为的惩戒,遏制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失信惩戒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实现对“单位+个人”的全主体覆盖。

(二)细化失信情形认定标准

具体包括出具虚假材料、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违规调整缴存基数等8类缴存单位失信情形,以及包括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提骗贷、贷款逾期严重等6类缴存职工失信情形。

(三)明确限制措施与期限

失信单位和职工的限制期限为5年,期间暂停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限制期内再次违规的,重新计算期限;未退回骗提骗贷资金或不配合纠正的,持续惩戒;限制期满且已纠正违规行为,经审定后可解除惩戒。

(四)强化联合惩戒与责任追究

对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假冒签名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实现“业务限制+法律追责”的双重约束,提升惩戒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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