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文字解读
一、政策要点
(一)办法中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未与单位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灵活形式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
主要包括: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指在本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无雇工的个体经营者;2.非全日制的单位就业或兼职就业人员,主要指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一般为自由职业人员,如自由撰稿人、自营劳动者、家庭帮工和钟点工等人员;3.新业态从业人员,主要指依托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转入缴存单位,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单位缴存职工不适用该办法。
(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具备那些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办法将灵活就业缴存人年龄最低放宽到16周岁。扩大了自愿缴存覆盖范围,不再仅限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2025缴存年度月缴存基数最低市辖区2010元、九县1820元,最高为24420元),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申报。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一经确定12个月保持不变。上半年开户的,当年7月不再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确定后保持不变。
(四)灵活缴存或按季、按年缴存方式时,具体如何确定选择缴存期间?
非按月缴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选择确定缴存期间缴存月份时,不能跨6月30日结息时间点,且灵活缴存方式的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五)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期限有什么规定?
灵活就业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同时,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女性不得超过55岁、男性不得超过60岁。
(六)灵活就业缴存人到单位就业的,是否应办理停缴?
灵活就业缴存人到单位就业的,应申请停缴、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如与单位缴存期间存在重复的还应办理缴存退回。之后再由单位办理转移后继续缴存。
(七)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是否可以转移到临沂?
灵活就业人员在临沂设立个人账户后,可申请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临沂设立的个人账户。中心根据异地转入资金类型分别入账,缴存余额、缴存时长合并计算。
(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停缴后,是否可以重新申请灵活就业自愿缴存?
灵活就业缴存人名下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办理停缴,中心同时予以销户提取。销户提取1年后灵活就业人员方可重新申请灵活就业自愿缴存。
(九)灵活就业人员不同缴存方式及对应的使用要点是什么?
1.按月缴存方式:
(1)缴存:银行代扣方式缴款,从缴存人个人借记卡账户划扣,扣款日期在每月10日至20日间自主确定,缴存资金由中心受托银行自动划拨,当月或次月首次扣款,逐月扣划。
(2)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灵活提取以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受用途、额度条件限制。
(3)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取得贷款资格,且符合贷款条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2.按季、按年缴存方式:
(1)缴存:银行代扣方式缴款,扣款日期10日至20日间自主确定,次月开始首次扣款。按季缴存的,每3个月扣划一次;按年缴存的,每12个月扣划一次。
(2)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灵活提取以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受用途、额度条件限制。
(3)贷款:按季缴存的,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按季缴存4次以上);按年缴存的,连续足额缴存24个月(含)以上(按年缴存2次以上),可取得贷款资格,符合贷款条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3.灵活缴存方式:
(1)缴存:缴款方式为主动缴款-银行卡,不限制缴存次数,每次缴存月数在1-12月之间选择,但不能跨越年度结息时点。每年累积缴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2)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灵活提取以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受用途、额度条件限制。
(3)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24个月(含)以上,可取得贷款资格,符合贷款条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可以停缴住房公积金吗?
灵活就业人缴存人已申请或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对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采取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将个人账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并向相关单位、部门共享失信惩戒信息等措施。
二、灵活就业人员新旧政策衔接事宜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办法实施后新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政策执行。原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原则上仍按照原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名下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按新政策执行,并重新签订《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原县区试点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改为按照本办法政策执行,并以本办法配套的《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为准。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办法中未涉及的具体业务操作性内容,以双方签订的《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为准。中心将结合实际不断对《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进行优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