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遗产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公证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371017034010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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