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临住字〔2020〕76号)第六条,“(一)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调整为“(一)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本通知自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2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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