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了更加方便、及时地响应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投诉,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现温情告知您:
在您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类投诉前,请确认您已经取得能证明您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和被投诉单位支付您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工资签收条或工资明细、工资卡(或折)明细或其他能证明工资的材料)。如您尚未取得上述材料,请在取得有关材料后再行投诉。
我中心接受您本人,针对以下四种情形提出的投诉:
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指投诉人在职期间,被投诉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指投诉人在职期间,被投诉单位未为投诉人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
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指被投诉单位未依法为投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被投诉单位已经或者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形);
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指被投诉单位已经为投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未足额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