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相对人名称:临沂瑞力五金有限公司
2、作出行政决定机关: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3、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作出行政决定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5、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6、行政处理文书文号:临住限缴字〔2024〕第002号
7、行政处理决定作出日期:2024年7月26日
8、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内容:责令临沂瑞力五金有限公司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9、救济途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