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落实山东省住建厅有关工作指导要求,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购房的,不得以其父母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买普通自住二手住宅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资金不再发放到借款人个人账户,发放到售房人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内。本通知自2023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