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提高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的通知
临住字〔2024〕20号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促进“租购并举”,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租房安居支持作用,根据省住建厅调研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职工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每户12个月房租提取限额由10368元(864元/月×12个月)上调至21600元(1800元/月×12个月),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