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青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或科学界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的建议”提案收悉。我中心对此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贷款限定次数问题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文件规定,市公积金中心结合实际,制定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临住字〔2018〕43号),我市的贷款条件和标准是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贷款次数的具体标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就是说,地方公积金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的公积金次数最多两次。
(二)关于严肃查处“假离婚”骗贷案件问题
按照现有政策规定,个别家庭通过办理“假离婚”多次获取公积金贷款问题,属于涉嫌骗取公积金贷款犯罪。我市公积金中心对此采取“零容忍”,坚决予以打击。一经查实,不仅追缴当事人已骗取的贷款资金,同时将“假离婚”骗贷当事人列为失信“黑名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不再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支持。今后,市公积金中心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效,切实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2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市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科;8316178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 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