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广利、吴锋清代表: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二、住房公积金与社保资金不同,不能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住房公积金虽然与社会保险同属“五险一金”范畴,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适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社会保险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二者分属不同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不能混同,住房公积金不能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追缴年限。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追缴的时效未做限制性规定
在(2020)粤行申1907号广州三杨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件中,广东省高院行政裁定书载明:“本案审查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行为,应当适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对住房公积金并未作限制性规定,三扬公司的该上述主张亦欠缺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案例证明,住房公积金追缴无时效限制。
对于您的建议,我中心将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再次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理解与大力支持。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