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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第三十七条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5.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6.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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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 |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第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