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中心接到职工投诉某公司逾期不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要求补缴,经核查,该公司存在违规缴存行为,中心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2024年6月19日,中心向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该公司未履行补缴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该公司仍不为投诉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2025年2月18日,中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5年2月25日裁定准予执行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二、以案释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七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本案中,该公司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逾期不为投诉职工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经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且在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中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续将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并予以强制执行。